由國務院制定。2017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範圍和安全保護措施由國務院制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的頒布,旨在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相關要求,將為我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深度安全保護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經濟社會運行的神經中樞,是網絡安全的重中之重。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對於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維護公眾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當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面臨的網絡安全形勢日益嚴峻,網絡攻擊威脅上升,事故易發頻發。安全防護方面還存在法律法規不完善、工作基礎薄弱、資源分散、技術產業支撐不足等突出問題。迫切需要建立專門制度,明確各方責任,加快提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防護能力。
法律依據:《重要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維護網絡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指公共通信與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國防科技工業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壹旦遭受破壞、功能喪失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網絡設施和信息系統。
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在國家網信部門的統籌協調下,負責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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