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有輕微違法行為但根據規定和實際情況不需要送工讀學校的未成年學生,應當耐心教育,不得歧視或者采取簡單粗暴的方式。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和教師不能隨意停學這些未成年學生,接受義務教育的不能開除或責令退學。
(2)對於違法犯罪,不適宜留校繼續學習,但又不具備勞動教養、少年拘留、刑事處罰條件的未成年學生,可以送工讀學校學習。工讀學校是幫助和教育違法犯罪的未成年學生的工讀學校。它是中學教育的壹種特殊形式,是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之壹。工讀學校應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同時根據實施義務教育的要求,提高未成年學生的科學文化知識,加強職業技術教育。
(三)對犯罪嚴重的未成年學生,由司法部門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和勞動改造。實施上述教育改造的場所主要有勞教所和少年犯管教所。少管所對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改造工作應當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為重點,為其就學和就業創造條件。
(四)對犯罪的未成年人,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假釋的,實施義務教育的有關學校壹般不得開除其學籍,並應當安排其復學。被解除拘留、勞動教養或者在服刑期間釋放的未成年人。符合年齡要求且表現良好的,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學校應當允許其復學。考試合格者也可能被允許直接升級。有關學校不得限制或者歧視。工讀學校的未成年學生畢業後可以接受高等教育和參軍。學習成績好的畢業生,經教育部門批準,允許回普通中學繼續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