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情形: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勞動合同沒有蓋章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達成,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此外,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此,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簽字即可使勞動合同生效。
這裏不強調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合同上蓋章。但由於簽字人的不同,合同的效力有幾種不同的情況:第壹,如果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是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由於其行為直接視為用人單位的行為,法定代表人簽訂了勞動合同,證明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認可和同意。即使用人單位不蓋章,勞動合同也是有效的。第二,如果簽訂勞動合同的人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其他工作人員,因為這些人在法律上不能直接代表用人單位做某種行為,所以他們的簽字行為只有事先取得授權,才能約束公司,使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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