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和法律的有效實施是建設法治國家和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也是實現國家政治秩序和諧穩定的法治保障。中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的實施。這種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和決定,保證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不與憲法相抵觸。第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第三,監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釋。第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機關制定和批準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此外,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保證憲法和法律的有效實施:壹是執政黨堅持依法執政,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帶頭守法,依法辦事;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確保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第二,國家行政機關切實對同級人大負責,認真貫徹黨的主張和人民意誌,依法行政,建設廉潔高效、執政為民的法治政府。第三,國家司法機關切實對同級人大負責,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公正司法,確保憲法和法律規定的黨的主張和人民意誌在具體案件中得到體現和貫徹。四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解釋憲法和法律,依法監督“壹府兩院”的工作,保證其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不失職、不越權、不濫用職權;既不缺席也不越位。第五,教育全體公民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治素質,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逐步使法治成為普遍接受的生活方式。
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民主監督功能,更好地保障國家政治秩序的和諧穩定。還要按照社會主義憲法原則落實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與編制有關的人事權、與國庫支出有關的財權,建立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編制法定和審批制度,進壹步完善預決算審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