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如下:
1.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機關是行政主體,其地位明顯優於行政相對人。在行政訴訟中,這種情況發生了變化,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壹樣,都是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行政機關不再是管理者,不能再像在行政程序中那樣指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機關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訴訟行為違法,不能直接采取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措施,只能請求人民法院處理。
2.各方訴訟地位平等。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壹樣,都是行政訴訟的主體。沒有高低貴賤之分,沒有法外特權。他們享有平等的機會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辨別是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依法起訴,但行政機關不僅沒有這個權利。沒有反訴權,反而有很多限制,比如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訴訟過程中不得向原告、證人調查取證等。這些限制正是為了平衡雙方當事人發表意見的機會,科學地體現行政訴訟的特殊要求。
3.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享有平等參與行政訴訟的機會,防止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施加壓力,同時防止原告過度申訴、無理糾纏。
4.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時,應當對當事人壹視同仁,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不得因人而異。
綜上所述,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享有同樣的權利,承擔同樣的法律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