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中:
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由當地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把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本金利率)。如果超過這壹限額,超出的利息將不受保護。”
第七條:“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以謀取高額利潤。審理過程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僅返還本金。”
可見高利貸的存在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
第壹百七十五條:“以放貸為目的,將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提到高利放貸罪,其目的在於放貸牟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把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本利率)。超過這個限度,超出的利息將不受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七條“出借人不得在本金中計入利息牟取高額利潤。審理過程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僅返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