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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糾紛的原告是否要舉證過錯?

法律分析:壹般侵權責任糾紛中,原告需要證明被告有過錯,但在無過錯責任中,不需要證明被告有過錯。特殊情況下,舉證責任倒置。比如,在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中,加害人對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或者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舉證責任;因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在醫療行為引發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錯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二十八條患者在醫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千二百四十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鐵運輸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則不承擔責任。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壹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於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壹百二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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