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保管合同是壹種實踐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同意,還需要存款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即存款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重要要件。因此,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而不是允諾合同。關於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還是允諾合同,各國立法規定不壹,大陸法系國家大多規定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在壹些地區的民法中,保管合同的定義強調壹方接受另壹方的貨物,保管合同生效。托管合同多為無償合同,大多數國家都以無償原則在立法中體現。從符合社會傳統和社會習慣的要求來看,監護合同應規定為實踐合同。雖然定金合同是基於定金的交付,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比如,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此約定的,自合同簽訂之日起,雙方受合同約束,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八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餐飲、住宿等活動,並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有其他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條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保管費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免費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