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為加強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完善常態化監督體系,保障各項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是指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本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和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檢查、評價、監督和糾正等活動。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制度,完善執法監督程序,強化執法監督手段,積極探索執法監督的有效方式和途徑,加強對各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和制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制機構是執法監督的主管部門,在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實施執法監督工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相關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相關領域的執法監督工作。執法監督應當遵循監督與促進執法相結合、糾正錯誤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確保依法行政。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要求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面報告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組織的權利義務有直接影響的規範性文件,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發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 *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具備資格的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