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得對拒不起訴的人直接處以罰款,其違法行為需要行政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執行。適用罰款法律規定的,可以依法處以罰款。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說明這個案件不構成犯罪。但不構成犯罪的普通違法行為,可能觸犯其他法律。違法行為構成其他法律規定的罰款條款的,應當罰款。
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的程序:
1.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權抗訴或者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不足的;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可能有錯誤的;
3.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4.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決定立案的行政申訴案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人民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應當通知申訴人。
2.回顧
人民檢察院立案後,應當及時指定檢察官對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審判活動進行審查,審查應當在立案後三個月內完成。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審查終結的案件中作出是否提出抗訴的決定。
提出抗議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出庭
人民法院審理抗訴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再審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院。
5.提出檢察建議
對符合提出檢察建議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單位提出檢察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該接受罰款,並直接上繳國庫。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壹)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實施的。
1.罰款和罰金有什麽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罰款屬於行政處罰,而罰金屬於刑事處罰;
2.執法機關不同:罰款壹般由行政執法機關決定,罰款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3.適用對象不同:罰金適用於違反行政法規,不構成犯罪的普通犯罪分子,罰金適用於觸犯刑法的犯罪分子;
4.法律依據不同:人民法院判處罰金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行政機關作出罰款決定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以下七種行政處罰如下: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