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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收儲流程

確定儲備土地(接收)主體(測繪中心、地籍司、儲備中心),評估機構(土地評估、土地附著物評估),簽署儲備方案,報縣政府批準。回收協議下的流程(儲備中心)在實際情況下不會進行(支付土地補償費)

地籍司確認發證權)。按照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當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土地收購補償標準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確定,並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部門批準確認。收購手續完成後,由土地登記機構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經土地登記機關註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經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土地,在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第十壹條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後,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手續,納入土地儲備。

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1.國防和外交需要;

2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需求;

3.政府組織實施的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求;

5 .由政府按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在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的地區組織實施舊城改造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據: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後,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手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調整舊區改造用地用途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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