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墓區的土地依法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喪主不得轉讓或者自行買賣。
2、公墓單位應根據公墓面積的大小設立管理機構或選聘管理人員,負責公墓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墓地應該保持幹凈和莊嚴。
3、墓地墓誌銘要小巧多樣,墓地區域要合理規劃,因地制宜,綠化美化,逐步園林化。
4、未經批準,公益性公墓不得從事殯葬業務。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二十年以上不得壹次性收取。拯救墓地。
5、在經營性公墓安葬骨灰或遺體的,喪主應按規定繳納墓穴租賃費、墓穴建造費、安葬費和墓穴保護管理費。
6、嚴禁在公墓內修建家族、宗族、活人墓和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7.嚴禁在土葬改革區經營火葬區安葬死者遺體的業務。
8、本辦法實施後,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公墓主管部門,予以處罰,或沒收其非法所得,或處以罰款。具體處罰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制定。
法律依據:
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公墓土地所有權依法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喪主不得轉讓或者買賣。
第十四條公墓單位應當根據公墓面積的大小,設立公墓管理機構或者聘請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公墓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墓地應該保持幹凈和莊嚴。
第十五條公墓墓誌銘應當小巧多樣,公墓區應當合理規劃,因地制宜,綠化美化,逐步景觀化。
第十六條未經批準,公益性公墓不得從事殯葬業務。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二十年以上不得壹次性收取。拯救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