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訂婚後,如果男方解除婚約,女方是否應該退還定金?
1.訂婚後,男方反悔結婚,女方要退定金。如果壹男壹女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已共同生活滿1年不滿2年,其中壹方解除婚姻關系時,應返還彩禮,但不是全部,而是全部返還。如果雙方居住在壹年的三個月以內,則應返還總額的50%。住在三個月以內的,要返還全部彩禮的70%。同居期間丈夫導致女方懷孕或流產的,在此基礎上減少5%至20%。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返還彩禮的方式有哪些?
1,當事人可以協商返還,如果支付的彩禮沒有用於舉行婚禮或者共同生活,當事人需要全部返還;
2.如果協商不成,法院會做出判決,法定返還案件包括夫妻未領結婚證、夫妻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或婚前買了彩禮導致給付方生活困難,雙方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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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