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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總天數。

請假有事假和病假。事假沒有法律規定,企業有自己的認定。病假方面,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病假,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

累計請假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總天數的七分之壹,超過部分給予退學處理。

關於學生休假的規定:

1.請假壹般不能超過65438+學期總學時的0/3。學生因傷病被醫院確診需停課治療休息,占學期總學時的1/3以上。員工不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不按時上班,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壹年內曠工超過30天,即經常無故曠工。

事假期間的工資:

1.員工個人事假累計不超過20天或壹次性事假不超過15天(不含公休,下同)的,照常支付原工資。

2.工作人員事假超過20天或壹次性事假超過65,438+05天的,這些天的工資為其基本工資的70%。

3.員工壹年內請事假超過30天的,超過天數的工資按基本工資的50%計算支付。

4.如果員工全年累計事假超過60天,超過天數將停發全部工資。

5.任何員工擅離崗位,或休假期滿後未返回且未續假的,按曠工處理。曠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曠工天數的基本工資;曠工超過7天的,停發當月全薪。

綜上,國家規定事假不能超過20天。壹年休20天以上不帶薪年休假。請假超過20天且未按規定扣除工資的員工,不再享受當年年休假。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工作人員請假超過6個月的,超過的時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工作人員壹年內請假超過20天的,不再享受當年的員工休假待遇。

曠工、出差、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未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壹年內超過30個工作日的,可按照國家《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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