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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概念和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概念,是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作為壹個法律部門,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具有以下特點:

1,調節範圍的通用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保護的利益和調整的對象比其他法律部門更加廣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保護壹切對社會生活至關重要的利益,從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秩序到公民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而其他法律如民法可能只涉及社會生活某壹方面或某壹層面的利益和關系。嚴重觸犯其他法律的,可能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調整範圍,為其他法律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2、調整對象的特異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和實現這些任務的方法不同於其他法律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主要規定的是犯罪和用刑罰打擊犯罪、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方法,其他法律都有自己的任務和實現方法;

3.刑事制裁的嚴厲程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執行比其他法律嚴格得多,這是其他法律無法比擬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後果是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方式包括剝奪生命、自由、財產、資格和其他重要權益。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二條刑法具有溯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當時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第八條。有管轄權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犯罪,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有主刑和附加刑兩種。有五種主要的懲罰:

1,控制。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2年,數罪並罰不超過3年。

2、有期徒刑。期限6個月以上不滿15年,數罪並罰不超過20年。

3.刑事拘留。期限為1個月至6個月,數罪並罰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期限6個月以上不滿15年,數罪並罰不超過20年。

4.死刑。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5.終身監禁。

有三種補充懲罰:

1,罰款;

2.沒收財產;

3.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要懲罰的類型如下:

(1)控制;

(二)刑事拘留;

(三)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款;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

驅逐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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