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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處罰足療店的依據

法律分析:派出所可以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足療店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各級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娛樂場所。娛樂場所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需要查閱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從業人員花名冊、業務日誌等資料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提供。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應當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並存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制度;列入警示記錄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加強監督檢查。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對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照本條例查處的案件進行調查處理。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認為案情重大、復雜的,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6.5438億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壹)照明設施、包廂、包間、門窗使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安裝或者暫停使用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的;(三)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保存或者刪除監控錄像資料的;(四)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對進入經營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保安人員的。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654.38+0萬元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壹)設置電子遊戲機、模型、電路板等具有賭博功能的遊戲設施設備;(二)現金、有價證券作為獎品,或者回購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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