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不溯及既往”是現代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即國家不能用後來制定的法律來指導甚至懲罰人們以前的行為。同時,許多國家也有條件地承認溯及力,即當新法比舊法更有利於人民時,國家選擇適用新法來判斷人民以前的行為。我國對法律的溯及力就是采取這種“寬嚴相濟”的原則。
第二,溯及力的規定
1.新民法頒布實施後,同壹適用於其生效前發生但未按照司法程序判決的民事關系的效力是不同的。新法實施前發生的民事關系和事實,只能適用新法自實施之日起的微弱溯及力;但如果將民事關系和事實追溯到適用新法相關規定的時間,則屬於強度溯及力。
2.只有將法律公之於眾,才能要求社會成員遵守並具有約束力。如果要用新法來改變舊法確立的法律關系,必然會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所以民法壹般只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實和關系。“法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羅馬法就確立並為後世所公認的原則。我國民法也采取民法規範壹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但在原則上確認民法無溯及力的同時,也不排除國家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在壹定情況下作出壹些溯及既往的規定。
3.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是否適用於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這是法律在時間上的效力問題。如果適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法律就沒有溯及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93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