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委托人有權要求調整信托財產的管理方式。因設立信托時不能預見的特殊原因,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式不利於信托目的的實現或者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信托財產的管理方式。
3.客戶有權申請撤銷。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反管理職責或者處理信托事務不當造成信托財產損失時,委托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請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4.委托人有依法被解除受托人職務的人權。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聘受托人,或者請求人民法院解聘受托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第二十四條受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法律、行政法規對受托人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托人違反前款規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第二十七條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化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將信托財產恢復原狀;給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或者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約定或者經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的除外,並按照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受托人違反前款規定,給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受托人必須對信托財產及其固有財產分別建帳管理,對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建帳管理。
第三十條受托人應當自行處理信托事務,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迫不得已的理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處理信托事務。受托人依法將信托事務委托給他人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托事務的行為負責。
第三十壹條同壹信托有兩個以上受托人的,為同壹受托人。* * *受托人與受托人應當共同處理信托事務,但信托文件約定某些具體事務由受托人分別處理的,從其約定。* * *與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 * *。如有分歧,按信托文件的規定辦理;信托文件沒有規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決定。
第三十二條* *與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時,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人向其中壹名受托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對其他受托人同樣有效。* * *受托人之壹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反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其他受托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受托人應當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和收支情況。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和依法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四條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承擔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