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自行離職。《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單位可以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給妳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如果只是口頭上說妳怎麽樣,即使離職也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妳們之間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
綜上,妳知道什麽是曠工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