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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如何定義曠工?

新勞動法對曠工的定義是:曠工是員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未經批準請假的缺勤行為。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根據情況制定其內部管理制度。我國法律沒有對曠工做出規定,但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內部管理制度對曠工員工進行處罰。其中壹種是在曠工期間扣除曠工員工的工資,壹般是用曠工天數乘以曠工員工的日工資來計算。同時,如果公司的損失是員工曠工造成的,那麽公司可以要求員工進行賠償。

《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自行離職。《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單位可以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給妳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如果只是口頭上說妳怎麽樣,即使離職也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妳們之間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

綜上,妳知道什麽是曠工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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