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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遺囑的新規定

《民法典》關於遺囑的新規定如下:

1.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2.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3.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4.公證遺囑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自擬遺囑由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5.代理人寫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6.以錄音形式制作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

7.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以下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有利益關系的人。

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遺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4.遺囑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綜上所述,立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了許多遺囑,內容有沖突的遺囑,其中有壹份經公證的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134條

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135條

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代書,由立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136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137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制作的遺囑,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將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

第138條

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第139條

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

第140條

以下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他無見證能力人;

(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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