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然法的解釋,能給個人最大自由的法律才是正義的。因此,契約自由原則作為自然法的產物,用傳統的正義觀來衡量,無疑是符合正義原則的。然而,自20世紀以來,尤其是二戰結束後的幾十年裏,壟斷的加劇、失業率的增加和交易的程式化,使契約自由這壹經典原則陷入了壹個無法擺脫的困境:在經濟地位明顯的交易者中,契約自由正在成為叢林的工具。強者可以以契約自由的名義強迫弱者接受他們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廠家使用內容復雜的專門合同,使消費者難以理解其含義,處於不利地位;企業主強迫員工接受低工資、更少的安全保障等等,還有壹支龐大的失業大軍。為響應保護弱者的號召,新自然法學派中的“正義論”認為,應以正義的觀點進壹步概括以洛克、盧梭、康德為代表的傳統社會契約論,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層次。通過這種方式,我希望發展這壹理論,使其能夠經受住通常被認為對其致命的明顯攻擊,並以“公平正義”在社會成員中平等地重新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所謂“契約正義”是對契約論理論的統稱。它對傳統契約自由理論的修正可以用“正義論”的另壹位代表哈耶克來說明:“個人自由沒有必要延伸到由個人組成的團體,政府有時甚至有責任保護個人免受有組織團體的侵害。”也就是說,要加強弱者,削弱強者的契約自由,以彌補他們的經濟弱勢,實現平均正義。因此,契約正義不是對契約自由的否定,而只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為契約自由提供了壹種新的道德評價。正如馬克思所說:“權利永遠不能超越社會經濟結構和受經濟結構制約的社會文化發展。”契約正義是對契約自由的修正,以適應新的“社會經濟結構”及其制約的“文化發展”,從而使契約自由理論更加完善。
由於正義理論作為壹種社會思潮,在許多方面影響了契約自由原則,下面只討論受這種思潮影響較大的誠信原則、強制締約、定型化合同、勞動合同社會化等四個問題。勞動合同是由雇傭合同發展而來的,是現代工人運動引起的法律幹預雇傭關系的產物。與雇傭合同相比,勞動合同必須以工資、工作時間、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終止原因等作為保障勞動者合同自由的最低條件。但是,法律規定的條件只是最低限度保護勞動者權利的基本條件,這些基本條件並不壹定因時、因地、甚至因人而合理。正如恩格斯深刻指出的:“勞動合同似乎是雙方自願訂立的。但是,這種合同的訂立被認為是自願的,只是因為法律規定雙方在紙面上處於平等地位。至於不同階級地位賦予壹方的權力以及這種權力對另壹方的壓迫,雙方的實際經濟地位——這與法律無關。”[75]因此,為了使勞動合同體現契約正義,並使勞動者所獲得的條件盡可能代表其意願,以幫助勞動合同的不足,勞動合同以團體合同或集體合同的形式訂立,這就是所謂的勞動合同社會化。簽訂合同時,工會代表勞方與企業談判條款。因為工會有法人資格,有很多工人做後盾,必要時也可以組織工人行使罷工權。所以在談判的時候,可以和企業平起平坐,勢均力敵。可以看出,集體勞動合同比個別協商勞動合同更充分地體現了勞動者的利益,這是勞動合同社會化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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