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關系”的法律定義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合法權益與其行政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知道合法權益、行政行為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更符合邏輯。而“利害關系人”壹般被認為是權益受到某些行政行為侵害的直接當事人。
法律規定的利益相關者包括:
(壹)以重婚為由的申請和其他程序被依法宣告無效的,應當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和基層組織。
(二)以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為由申請結婚無用的,為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禁止結婚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應當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醫學上已經確定患者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為由宣布申請無效的,也是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而利益相關者通過相關規定在不同領域有不同的含義。壹般來說,利害關系人是指因某些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糾紛,在訴訟中使用自己的名義,並已被法院判決和約束的人。
二、利害關系人的法律特征
1,獨立權利主體
利害關系人是行政許可主體和行政許可申請人以外的獨立權利主體。利益相關者對自身權利有獨立的權益、價值取向和保護要求,也承擔壹定的社會責任和義務。利害關系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是壹定數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利害關系人與行政許可行為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必然的聯系,即這種行政許可行為直接、客觀地對權利主體造成了實質性的侵害。這種侵權行為不僅處於可預見的狀態,而且可能在實施許可活動後才被發現,並且存在明確的因果關系。
2.利害關系人受法律保護。
利益相關者由法律授權,依法產生,是法律保護的對象之壹。它不同於壹般意義上的公共利益相關者或第三人,必須是與行政許可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利害關系人是隨著行政許可行為的出現而產生的。說明是壹種依賴、自然、從屬的關系。也就是說,只有當壹項行政許可行為產生並實施時,才會產生利害關系人。可以說是行政許可行為的伴生品,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利害關系人的法律特征包括具有獨立的權利主體,受相關法律保護。利害關系人是法律保護的對象,是行政許可行為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是隨著行政行為的產生而產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壹十八條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二百壹十九條利害關系人不得公開或者非法使用權利人的房地產登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