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和刑罰都是具有國家強制力的制裁,但兩者有顯著區別:1。權力的本質是不同的。雖然行政處罰和刑罰都是追究違法者對國家的責任,但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力作出的行為,其性質是行政行為;刑罰是國家司法機關運用司法職權作出的行為,其性質是司法行為。2.懲罰的主體不同。行政處罰由具有對外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懲罰的主體是國家司法機關:人民法院。3.適用條件不同。行政處罰壹般適用於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處罰適用於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當壹個行為同時違反行政和刑事法律規範時,也可以用兩種方式進行處罰。4.作出處罰決定有不同的程序。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程序作出行政處罰的;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程序做出處罰。5.懲罰的類型是不同的。刑事訴訟中的行政處罰種類繁多。在《行政處罰法》的統壹規定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在個別法律、法規中有壹些零散的規定。刑罰種類由刑法統壹規定。* * *有兩種十種,分別是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五種,附加刑五種。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予以訓誡或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也可以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