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執行人不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2.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費;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經過加倍計算,包括壹般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債務利息;
4.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計算;
5.部分債務加倍利息的計算方法為:部分債務加倍利息=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壹般債務利息以外的貨幣債務×每日1.75‰×遲延履行。
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生活、工作、學習所必需的費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基於扶養、撫養、依賴關系的給付請求權;基於養老金、退休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損害賠償的給付請求;金融機構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營業場所和使用中的運鈔車;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等公益法人為完成公益事業正在使用的房屋、儀器、設備等物品;國家機關的財政資金和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產,法院不能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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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