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新《證券法》第85條(內容更多,自主性更強);二、2003年2月1日,《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開始實施(妳說的沒錯,是2003年頒布的,20年前就有人開始維權了)。但還是有更多的案件因為不知道主張什麽而錯過了訴訟時效。例如,近期截至2019、10期末,大智慧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訴訟案件累計索賠金額已達6.38億元,股東通過訴訟挽回了大部分損失。此外,還有華碩信息、創星資源、必和必拓、邱慧、GCL集成、爾康藥業、億晶光電、三房巷、佳電股份、保利國際、方正科技、超華科技、雅培、祥源文化等案例相關投資者已經挽回了大量損失。這種說法是正確的。真的可以挽回不該承擔的損失。
從事證券維權的律師壹般采取全風險代理的形式,在實際獲得賠償前不收取律師費。如果不能實際獲得賠償,那麽律師就不會獲得任何報酬,也就是說,此時妳不需要支付律師費,也不需要承擔律師出差的差旅費和住宿費,保護股東權益的成本也很低。證券律師不是騙子,但投資者要擦亮眼睛,查閱律師執業信息,確保遇到真正的律師。有很多股票可以參與索賠。我們對代理商的庫存進行了篩選和匯總。
最後,投資者是資本市場發展的基石。法治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保障。只有中小投資者具備依法維權的意識,違法主體才能承擔高昂的違法成本,從而積極抵制資本市場的違法行為。讓我們齊心協力挽回損失,為建設壹個規範、透明、開放、充滿活力、靈活的資本市場貢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