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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典型違法行為及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證券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相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材料、作偽證、篡改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誤導信息。知道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或者非法獲取證券內幕信息的人在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之前買入或者買入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入該證券。

法律責任:證券公司違背客戶的委托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或者辦理客戶真實意思以外的其他事項,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證券法規定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繳納滯納金和罰款。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責任。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證券法》規定條件的證券發行和上市申請,或者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證券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設立申請,予以批準。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機構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提供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與證券發行有關的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有關的虛假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重大工程和涉及公共安全的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壹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嚴重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壹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壹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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