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這主要是指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執行法院壹般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非訴執行案件是指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法院采取強制措施確保具體行政行為實現的案件,此類案件壹般應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應報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執行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法院立案後,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案件承辦人。承辦人確定後,法院應當以變通的方式及時通知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申請符合回避條件的法官回避。法院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在規定的履行期限內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采取控制執行措施。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認為情況緊急,需要立即采取強制措施的,經批準後可以立即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辦結;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辦結。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應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延長執行期限的申請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