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和集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農民對宅基地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宅基地糾紛只是公民之間關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糾紛。宅基地糾紛有很多種。根據糾紛當事人的不同,可分為雙方為公民的宅基地糾紛和壹方或雙方為國家或集體的宅基地糾紛;根據宅基地糾紛內容的不同,可分為使用權界限不清的糾紛、占用公共宅基地或他人宅基地的糾紛、妨害他人使用權的糾紛、毀壞他人土地和房屋的糾紛等。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處理方式主要有三種:(1)協商解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公民之間發生宅基地糾紛,應當首先協商解決。(2)行政和解。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發生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3)司法解決。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應當以上壹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壹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數量不得低於上壹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保證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