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詳見《立法法》第78-80條)
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原則是指效力位階較高的規範性法律文件與效力位階較低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對同壹事項沒有約定時,適用效力位階較高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如:憲法優於法律,法律優於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優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優於同級政府規章和較大的市規章。
(2)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詳見《立法法》第83條)。
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規章等。這些法律由同壹機關頒布,目前仍然有效。新法與舊法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新法的規定。比如《勞動法》第8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60日,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為65438+。兩部法律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生效法律,效力位階相同。但應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於申請仲裁的規定。
(3)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詳見《立法法》第83條)。
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規章等。這些文書是由同壹機關制定的,目前仍然有效。特別法與壹般法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時,適用特別法的規定。比如《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效力位階相同,都與勞動合同有關。《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壹般法《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的規定。
(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詳見《立法法》第81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根據授權由經濟特區法規修改。修改後的法規與其他普通規範性法律文件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時,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變通規定與其他普通規範性法律文件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的,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5)法律文本優於法律解釋原則(詳見《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的規定》第三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司法解釋的暫行規定》第三條)。
法律文本優於法律解釋的原則,是指法律解釋機關對法律、法規、規章的解釋與被解釋的法律、法規、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時,適用法律文本的規定,如《民法通則》的規定優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