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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終結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麽?

壹、偵查終結的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檢察機關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的處理,可以分為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和駁回案件三種情況,有不同的終結條件:1。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是:

(1)犯罪事實和情節清楚;

(二)證據確實、充分;

(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各種法律手續齊全。

2.移交審查和不起訴的條件是:

(1)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3.撤案的條件是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終止偵查,撤銷案件:

(1)情節明顯輕微,無危害性,不認定為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規定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免除刑事責任的。?

二、偵查終結的程序?

1.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檢察機關經過調查,對案件事實和收集、整理的證據材料進行核實。經審查,認為符合調查結論的全部要件和要求,提出調查結論意見。

2.做調查報告。調查終結,調查人員應當制作調查終結報告。調查報告的內容包括:

(1)案由、案源、立案時間;

(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三)是否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和羈押場所;

(4)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態度和表現;

(五)結論和處理意見。?

3.對調查的結束做出決定。偵查人員撰寫偵查終結報告後,還應當根據處理意見作出起訴意見、不起訴意見或者撤銷案件意見,經偵查部門負責人批準後提出起訴或者不起訴意見,報檢察長批準;提出撤案意見的,應當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其中,對於不起訴、撤訴案件,需要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並將不起訴決定報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的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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