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布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公開招標應發布招標公告(招標邀請書和投標邀請書)。招標公告必須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報紙或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的內容和格式與招標文件第壹部分相同。
2.資格審查。招標人可以對有意投標的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的方法和程序可以在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中載明,也可以通過指定的報刊和媒體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由潛在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交資格審查文件,招標人根據資格預審文件的規定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3、出售招標文件。在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向有投標意向並經審查符合資格要求的供應商出售招標文件。
4.招標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如果已售出的招標文件需要澄清或實質性修改,招標人壹般應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買方,此類澄清或修改應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這裏要特別註意招標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必須在投標截止時間前15天發出。
1,編制招標文件。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應當載明的事項包括:投標函;投標人的資質和資信證明;招標項目的方案及說明;投標價格;投標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擔保;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內容。
5.投標文件的密封和標記。投標人必須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密封和標記準備好的投標文件。這個過程也是很重要的,因為不規範的密封或者標記而導致廢標的例子很多。
6.遞交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在規定的截止時間前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不得開啟和退還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後收到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簽收備案的投標文件。投標人有權要求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供收據證明。
7.投標人可以撤回、補充或修改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但應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撤回、補充或修改也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這裏特別需要註意的是,從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之日起,到提交招標文件之日止,壹般不少於20天,即等待期至少為20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 *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人資格審查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等全部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和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並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並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