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同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
通過簽訂合同,合同雙方都受到加入保護商業秘密條款的約束。
第二,《勞動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
《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認定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三種: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上述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商業秘密的刑法保護
1997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大修訂通過的新刑法第七條明確規定,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業秘密節選:
第十條經營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侵犯商業秘密: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前款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