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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高級管理人員的標準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是不能滿足下列條件之壹: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被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未滿5年的;

3.擔任高級管理人員對企業破產負有責任,且自企業破產清算結束之日起未超過1年;

4.擔任法定代表人對企業違法行為負有責任,自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已逾3年;

5.負債多,還不清。

第壹,中高層管理者往往需要具備以下六種通用能力:

1.使命驅動

2.影響力和魅力

3.員工的成就

4.分析和判斷

5.行業願景

6.平衡管理

二、管理者的七項基本能力

1,足以提升個人快速判斷和決策的專業能力;

2.能夠處理其直接領導的向上管理能力;

3.能夠更好地溝通和協調跨部門合作;

4.目標管理熟練分解和跟進目標的能力;

5.通過將合適的人放在合適的位置來識別人的能力;

6.指導下屬的能力;

7.激勵下屬的能力。

第三,管理者的角色認知

1,策劃師;

2.遺囑執行人;

3.問題的解決者;

4.榜樣;

5.主管/控制員;

6.領導;

7.教練;

8.內部客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46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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