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被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未滿5年的;
3.擔任高級管理人員對企業破產負有責任,且自企業破產清算結束之日起未超過1年;
4.擔任法定代表人對企業違法行為負有責任,自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已逾3年;
5.負債多,還不清。
第壹,中高層管理者往往需要具備以下六種通用能力:
1.使命驅動
2.影響力和魅力
3.員工的成就
4.分析和判斷
5.行業願景
6.平衡管理
二、管理者的七項基本能力
1,足以提升個人快速判斷和決策的專業能力;
2.能夠處理其直接領導的向上管理能力;
3.能夠更好地溝通和協調跨部門合作;
4.目標管理熟練分解和跟進目標的能力;
5.通過將合適的人放在合適的位置來識別人的能力;
6.指導下屬的能力;
7.激勵下屬的能力。
第三,管理者的角色認知
1,策劃師;
2.遺囑執行人;
3.問題的解決者;
4.榜樣;
5.主管/控制員;
6.領導;
7.教練;
8.內部客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46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