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壹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壹般屬於個人財產。因此,夫妻感情破裂離婚時,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仍歸個人所有,另壹方無權分割。如果夫妻在婚前對個人財產另有書面協議,該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時應按照協議處置財產。判斷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婚前財產權的取得時間。如果產權是婚前取得的,但財產是婚後實際占有的,其性質仍然是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接受遺產,婚後遺產分割。雖然遺產實際上是在婚後取得的,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已經取得,因此應認定為壹方的婚前財產。壹方的婚前財產是夫妻的個人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配偶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壹方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4.壹方專用的日用品;
5.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綜上所述,離婚時不分割婚前財產,雙方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
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將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壹方所欠債務。
簡而言之,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另壹方配偶無權分割個人財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