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為集體土地,原則上只能流轉給集體成員,不能流轉用於非農建設。
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轉包、轉讓、互換、租賃、入股、拍賣等形式在集體組織內部自由流轉;
2.通過審批實現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
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3,直接改變土地性質使其可以自由流轉。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原則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建設,但有兩種情況除外。壹是國家征收征用後劃撥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有償出讓。二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原因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的。
集體土地流轉程序:
1.向土地流出方向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流轉申請表,內容包括名稱、村名、面積、地名、地類、價格、期限、聯系電話等。,由村流轉信息員向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提交;
2.向土地流入方向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提出申請,填寫土地流轉申請表,內容包括:名稱、單位、所需面積、地類要求、擬流轉期限、擬經營項目、聯系電話。由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辦理,並向縣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備案。
綜上所述,集體土地流轉的主要方式是土地互換、租賃、轉包、借用和轉讓,主要發生在集體組織之間,需要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或備案。構建和規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機制,可以使農民更充分地參與分享城鎮化和工業化成果,體現集體土地資產價值,促進農民獲得財產性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者可以依法轉讓、出租等。給單位或個人使用,並應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線、面積、建設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前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轉讓或者出租,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書面合同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最高年限的出讓、轉讓、互換、出資、贈與和抵押,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