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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有什麽解釋?

法律分析

新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最新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2015實施的《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管轄、回避、訴訟參與人、證據、期間及交付、調解、保全和先予執行、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等。就撤訴而言,明確了如果雙方都被收監,該民事糾紛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還規定,必須出庭查明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法院兩次傳喚仍拒不到庭的,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較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當事人人數眾多等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條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第三條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為住所。

第四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提起訴訟時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第五條對未設立辦事處的個人合夥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登記,幾個被告不在同壹管轄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被告戶籍被註銷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確定管轄;原告和被告都註銷戶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當事人有經常居住地,遷出後未定居的,由當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雙方均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壹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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