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
必須解決已婚婦女的土地承包問題
按照傳統習俗,女性婚後壹般在婆家生產生活。所以,為了方便生產生活,婦女出嫁的村要優先解決她們的土地承包問題。
在解決之前,已婚婦女家庭居住的村莊不得強行收回她的承包土地。對於延包前結婚的婦女,當地政府在進行延包時,應分配給婦女承包土地。
對結婚時已完成延包工作的婦女,如當地實行“大穩定小調整”辦法的,要在“小調整”時統籌解決;如果當地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應當保留已婚婦女原籍的承包地。
無論采取什麽措施,都要保證農村已婚婦女有壹份承包地。有無子女的女兒、無撫養能力的兒子或者盡主要撫養義務的女兒的家庭,應當享受村民同等待遇。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定居的,按照承包方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成為非農業戶口的,承包的耕地、草地歸發包方。承包方不歸還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在承包期內,承包方返還承包地或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有權就其在承包地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獲得相應補償。
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土地。
承包期內,農民個人之間承包的耕地、草地因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合同約定不予調整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壹)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保留的機動車輛;
(二)通過依法復墾增加的土地;
(3)承包人依法自願返還。
第二十九條?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土地退還給發包方。承包方自願返還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不得在承包期內再次要求承包地。
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住所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喪偶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者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壹條?承包人的承包收入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百度百科-國務院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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