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章的規定,原告可以直接提起訴訟,也可以經過行政復議後提起訴訟。由於原告提起訴訟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起訴期限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1)《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不服復議的起訴期限:“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結合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復議起訴期限因復議期限不同而分為不同情形。壹是復議機關在法定復議期限內作出答復,並按規定方式送達復議申請人,告知其訴訟權利和起訴期限,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二是復議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應當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該規定需要註意的問題是對“復議期滿”的理解。《行政訴訟法》規定,復議期限為60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但《行政復議法》關於復議期限的規定與《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不壹致。但由於《行政復議法》是專門法,是後法,復議期限應按《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計算。只有法律才有權規定追訴期限的限制。行政法律、規範性文件對起訴期限有限制的,不應認定為有效。(二)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知道”的理解應明確行政行為的內容(主體、權利和義務等。),也明確了起訴權和起訴期限。“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是指特別法對追訴期限的不同規定,大多短於三個月。但因為是特別規定,所以要用來確定不同行政決定的起訴期限。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 *被告對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和規範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自己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被告可以補充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 *原告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行政行為違法。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 *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原告應當向被告提供其申請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