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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蘭各級法院主要處理哪些事件?

新西蘭的司法制度起源於英國,其政治制度是三權分立。法律來源是議會立法和判例法。新西蘭的法院系統分為四級:地區法院(下級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和樞密院。地方法院通常有300名左右的法官,日常事務由地方法院決定。地方法院主要審理涉及刑事、民事和家庭糾紛的案件,通常審理三個月以上監禁的刑事案件和20萬新元以下的財務糾紛。高等法院主要受理壹些20萬新元的暴力和財產糾紛案件。高等法院可以重審地區法院的案件。只有壹個上訴法院,屬於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接受來自高等法院的刑事和民事上訴,以及來自家庭法院和地方法院的上訴。上訴法院有五名法官。新西蘭的案件上訴程序大致如下:不服地方法院判決的可以上訴到高等法院,不服高等法院判決的可以上訴到上訴法院,直至上訴到樞密院。除了壹些沒有律師參與的小額賠償案件(標的在65,438+0,000新元以下)(小額案件的公訴人通常是高級警官),所有案件都由律師進行,即控辯雙方都是律師,代表警方的律師是國家律師(警方負責向律師提供信息,律師進行訴訟)。

除了壹些輕微的刑事案件,法院在刑事案件中采用陪審團審判制度。12陪審員組成的陪審團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如果認為某壹陪審員參加陪審團可能對自己不利,可以有權要求回避。地方法院沒有陪審團處理輕微刑事案件,但被告有權向有陪審團的法院上訴。如果被告認罪或聽取上訴,就不需要陪審團。任何有投票權的人(有犯罪史和精神疾病者除外)都有義務擔任陪審團。陪審團有權根據控方律師和辯護律師的辯論,認定犯罪事實,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法官負責對如何適用法律、如何量刑做出判斷。新西蘭的法院沒有專業法庭,刑事和民事案件由法官直接審理。

法官在新西蘭地位顯赫。首席大法官由總理推薦,高等法院的法官由司法部長推薦,由總督任命。壹旦被任命為法官,就不允許參加政黨活動,以示公正。法官有權解釋法律,首席大法官有權解釋憲法。當法官進入法庭時,所有在場的人必須起立以示對法官的尊重。當總督因某種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首席大法官可以代理總督。法官的工資比政府官員高,有專門的休假制度。法官由政府從私人律師中任命。只有具有7年以上經驗的律師才能被任命為地區法官。壹旦任命,法官是終身的。總之,新西蘭法官的政治地位、經濟待遇、社會地位都是相當高的。

在新西蘭,審判活動主要在法庭上進行。開庭前,法官除了宣讀起訴書,沒有做任何審前工作,只是在開庭時會見了被告。如果被告當庭認罪,法官會根據律師的證據和辯論做出判決。如果被告不認罪,陪審團將被邀請參加下次開庭。陪審團負責對犯罪事實和有罪或無罪做出裁決。法官向陪審團解釋法律,並根據陪審團的裁決做出判決。庭審過程中,詢問證人、提供證據均由律師進行,法官在法庭上主要聽取雙方律師的證言和辯論。

在新西蘭,輕刑和罰金刑是法院判處刑罰的主流。壹般來說,三年以下的刑期多為緩刑;被判苦役的五個工作日可以照常上班,只在兩個休息日工作。罰金通常占罰金的8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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