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期,簡稱建設期。實際上是指壹個項目從正式開工到全部工程完工交付壹方使用所需要的時間。施工期間,經上級批準,可暫停施工,並從工期中扣除。
2、工期壹般由當事人約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工期應該是多少。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二、施工工期標準
壹般來說,建築工程的工期標準如下:
1.單個項目需要的天數是:在自然結構數乘以25的前提下,用8減去自然結構數,再乘以10,再加上3個調整參數。
2.壹般單個項目的工期是按日歷天數計算的。計算中會綜合考慮節假日、農忙季節、氣候因素,除了在壹定程度上能滿足調整參數的,不做其他調整。
3.自然結構層數實際上是指根據建築物的樓層結構確定的層數。如果包含機房和設備間的建築總面積超過建築標準層面積的壹半以上,就需要合並,需要增加壹層來計算。
4.有三個調整參數* * *,前兩個比較重要。第壹個是地基調整值,比較適合獨立地基等項目:壹般情況下,壹個項目首層面積小於500平米的,取30天的值;如果項目壹層面積超過1000平米,壹般取值為60天。
5.第二個調整參數是地下室的調整值,壹般適用於單層或多層地下室等。:如果建築只有壹個地下室,地下室面積小於500平方米,那麽壹般取值為60天,如果是人防地下室,則為75天;如果是兩層及以上的地下室,底層面積小於500平方米的,壹般為90天,如果是人防地下室,為105天;在前兩層的地下室,每多加壹層,則在前壹層的基礎上再加30天作為調整期。
三、項目合同期限如何計算?
壹個項目或單個項目的工期是指建設壹個項目或單個項目從正式開工到竣工投產所需要的時間。施工工期的計算壹般采用施工項目或單項工程的開工日期減去開工日期計算。壹般來說,工期的正確確定涉及到開工日期(工期計算的起點)、竣工日期(工期計算的終點)和工期的延長。下面為您詳細介紹。
開工是指承包商進場開始施工。開工日期是工期的起點,是控制工期風險的第壹個重要節點。壹般來說,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確定起始日期:
1,合同約定的具體日期為開工日期;
2.以雇主的開工通知中註明的日期為開工日期;
3.以監理人的開工通知為開工日期;
4.開工日期應為承包商提交的開工報告或開工申請獲得批準的日期。
目前廣泛使用的九部委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將開工日期定為“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在實踐中,由於約定的生效日期與實際的生效日期不壹致,當事人經常就生效日期發生爭議。
以上是為您整理的最新法律知識。綜上所述,工期壹般由當事人約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工期是多少,但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