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許可期限是否包括法定節假日?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工作日。
二。行政許可的期限是多長?
1.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
2.行政許可實行統壹或者聯合、集中辦理的,辦理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45日內不能完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
3.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由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
4.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並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檢驗、檢測、檢疫標簽和印章。
5.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時,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行政許可采取統壹方式或者聯合、集中方式辦理的,辦理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45日內不能完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
第八十二條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