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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員和解雇的區別

法律分析:裁員與辭退的區別在於,裁員是由於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而不是員工的過錯;辭退分為兩種,壹種是紀律辭退,壹種是正常辭退。我國目前所說的違紀辭退,壹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具備辭退或開除資格,經教育或行政處分後仍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勞動關系的制度。辭退不是行政處罰,而是沒有期限的行政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員工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壹)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整頓;(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減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壹)與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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