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應當在網上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建立中國裁判文書網,統壹發布各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第二條中國裁判文書網是全國法院發布裁判文書的統壹平臺。各級人民法院在我院政府網站和司法公開平臺上設立中國裁判文書網鏈接。
第三條人民法院制作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上公布:
(1)刑事、民事和行政判決;
(2)刑事、民事、行政和執行裁決;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和執行辭退通知書;
(五)國家賠償決定;
(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
(七)處罰執行和變更決定;
(八)對妨害訴訟和執行行為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提前解除拘留的決定,對拘留、罰款等處分不服作出的復議決定;
(九)行政調解、民事公益訴訟調解;
(十)其他具有中止或者終結訴訟效力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產生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第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在互聯網上公布:
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調解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生效,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確需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和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網上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範圍,並通過政府網站、電子觸摸屏、訴訟指南等方式告知公眾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未在互聯網上公布的裁判文書,應當公布案號、審理法院、判決日期和不公布的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條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應當自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上公布。依法提出抗訴、上訴的壹審判決書、裁定書,應當在二審判決生效後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上公布。
第八條人民法院在網上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匿名下列人員:
(壹)婚姻、家庭和繼承糾紛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
(3)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