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規定的公告期滿後多久開庭?
法律規定,公告期滿後十天左右可以開庭。根據我國法律,公告送達的時間為60天。法院公告送達後滿60日,視為送達成功。成功送達後,當事人已經知道了開庭的時間等內容,因此法院將在60天後開始審理此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第二,公告可以有幾種送達方式?
公示催告服務是壹種法律推定服務,需要經過壹定的時間才算服務。合理選擇公告送達方式,可以縮短辦理周期,提高辦理效率,節約辦理成本。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八十八條規定:“公告可以張貼在本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以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因此,在沒有特殊要求的情況下,有三種傳統的發布公告的方式:
1,法院張貼公告;
2.在收件人原住所張貼公告;
3.在報紙上發表聲明。
前兩種方法具有省時、省資、易於公眾看到和知曉的優點,但存在公告範圍窄、考證困難的缺點。後壹種方法具有範圍廣、正規、權威等優點,但耗時長,公眾難以看到和知曉。因此,選擇合適的公告送達方式具有積極意義,必須區別對待。
對於下落不明的收件人,盡量在全國性的大眾報紙上發布公告,以使公告具有廣泛性、正式性和權威性。對於下落不明的收件人,為了節省時間和資源,便於公眾看到和知曉,宜采用兩種張貼公告的方式。此外,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普及,互聯網已經進入普通人的生活,我們也可以嘗試單獨或借助快速、簡單、覆蓋面廣的互聯網發布公告,讓收件人多渠道獲取相關信息。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公告的送達必須符合以下要求或者規則:法院采用公告的方式送達,可以張貼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的原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以要求的方式公告。
送達方式有很多種,包括公告送達。根據我國國家法律的明確規定,公告的送達是有期限的,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如果當事人沒有相關表示,則視為公告送達完畢,可以安排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