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如何確定民法典中宣告死亡人員的死亡日期

如何確定民法典中宣告死亡人員的死亡日期

從法律上講,被宣告死亡是指公民因某種原因先消失,兩年後或者符合法定條件後,近親屬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的壹種措施。公民被宣告死亡後,會出現財產、贍養、撫養等壹系列問題。那麽如何確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呢?下面我就為讀者解答壹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壹、民法典中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如何確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視為死亡日期;因下落不明的事故被宣告死亡的,以事故發生之日為死亡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確定,以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決的日期為死亡日期;因下落不明的事故被宣告死亡的,以事故發生之日為死亡之日。

二、法院審理公民被宣告死亡的案件有哪些步驟?

1.申請和接受。宣告公民死亡,利害關系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對利害關系人的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程序不完備且不能補正的,駁回申請;認為手續完備的,應當受理和審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在審理過程中清理失蹤人的財產,指定財產管理人。

2、發布尋人啟事。人民法院受理死亡案件後,必須發布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2年的,公告期限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存活的,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間是尋找下落不明的人並等待其出現的期間,也是宣告公民死亡的必要期間,人民法院不得縮短或者延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自失蹤次日起已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接受宣告失蹤的決定作為該公民失蹤的證明,審判仍應當在通知期限為1年的基礎上發出尋找失蹤人的通知。

3.判斷。在查找失蹤人的公告期間,被申請死亡的公民出現,或者知道其下落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終結案件審理的判決。公告期間屆滿,失蹤人沒有出現,並確認宣告死亡的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宣告該公民死亡的判決。判決書除送達申請人外,還應當在被申報公民的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判決壹經宣布,即發生法律效力。宣告判決的日期是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死亡日期。

以上知識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法律文書生效往往需要送達當事人。就死亡判決書而言,需要送達當事人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宣告死亡判決的生效與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不是同壹個問題。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為文書制作之日,也就是說,基於宣告死亡事實的法律關系的變更自文書制作之日起發生。

  • 上一篇:有哪些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
  • 下一篇:占光井有什麽法律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