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韓國檢察官和公安警察的區別

韓國檢察官和公安警察的區別

在韓國,檢察官是轄區內刑警(或警察)的上級,負責指揮刑警調查案件。刑警必須服從檢察官的命令,檢察官將對調查活動承擔核心責任。

韓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的調查和結論決定權只授予檢察官,因此將要求刑警等機關在檢察官的監督和指揮下進行調查。

未經檢察官許可,任何偵查部門或其他機關不得停止或進行偵查。

檢察官只有在收到警方和其他調查機關的案件報告後,才能指示警方和其他機關和部門進行調查。

在警方和其他相關部門根據檢察官的指示結束調查後,檢察官將做出判斷並決定起訴嫌疑人。

至於詐騙、搶劫、殺人等刑事案件,檢察官在接到檢舉、控告後,如果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就會交給警方,指揮刑警進行調查。

如環境汙染、官員腐敗、經濟犯罪、司法人員徇私舞弊、有組織犯罪等,情節嚴重、損失巨大的,檢察院會直接調查。

根據韓國《刑事訴訟法》的要求,檢察官的偵查權涉及各個領域,因此韓國人稱檢察官為“刑偵之王”。

擴展數據:

韓國的檢察機關分為四級:

(1)最高級別?司法部長辦公室

韓國的檢察總長辦公室相當於中國的最高檢察院。負責重大和特大案件的偵破,並為下級檢察機關制定行動計劃和指導方針。

(2)第二層次?高級檢察院

高檢院相當於中國的省級檢察院。韓國高等檢察廳沒有實際的偵察權。只有對下級檢察院的監督權。

高檢院共有5個,分別位於首爾、光州、大邱和南大川釜山。

(3)第三層次?地方檢察院

地方檢察院相當於我國省市檢察院的檢察分院。大多數檢察官在地方檢察官辦公室工作。

因此,它是韓國檢察機關最重要的權力機構,負責大多數案件的調查。?

(4)第四級?地方檢察官辦公室分支機構

地方檢察院的分院相當於中國的區級檢察院。負責指揮刑事警察和協調警察對案件的實際調查。?

中國法院網-韓國檢察官制度

  • 上一篇:信訪核查與終結機制的個案研究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