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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解雇員工的三個步驟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合法辭退員工的首要前提是有正當理由,有公司公示的規章制度可以遵循。第壹步:確定員工是否違反紀律。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工作有重要影響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工人。員工患病,經考核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員工壹個月的工資。第三步:履行通知工會和本人的程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後,必須通知工會。另外,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後,也會將決定送達勞動者,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已經送達勞動者,用人單位將面臨勞動仲裁無限期延長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規定,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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