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絡環境中享有的著作權。基於此,網絡著作權包含兩層含義:第壹層,相對於傳統作品,是指傳統作品上傳到網絡時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尤其是這裏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根據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我國2001修訂的《著作權法》在第10條對著作權的具體形式增加了十余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於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定,確認了傳統著作權在互聯網等電子環境下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種作品的數字形式。對網絡環境下不能歸入著作權法第三條所列作品,但在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根據這壹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無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絡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符合法律允許的條件,復制、轉載或傳播他人作品,均構成著作權侵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保護範圍,在互聯網上也是受保護的。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所列作品範圍:1,包括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以以下形式創作:(1)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四)藝術和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2.其他智力成果:(1)文學、藝術、科學領域的原創性;(2)它可以以某種有形的形式被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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