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或麻醉手段劫持或控制他人綁架的本質是使受害者處於行為人或第三者的權力之下。
詳情如下:
1.只要行為人有此意思表示,即使客觀上沒有通知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或者雖然通知了其他人,但其他人並不擔心,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行為人有這樣的目的,即使他在客觀上沒有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他也犯綁架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以敲詐勒索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盜竊嬰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同壹切犯罪行為進行鬥爭並予以處罰,以維護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