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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采購員吃供應商回扣違法嗎?

不合法。刑法第163條

第二款:公司、企業的職工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貪汙賄賂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受賄總額30萬以上,構成受賄罪,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 *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汙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貪汙賄賂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汙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壹)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贈等特定款物的;

(二)因貪汙、賄賂、挪用公款受到紀律處分或者行政處分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違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代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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